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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成品油天然气及电费等近期不得调价 (此文已搬到新家)

老人河58 @ 2008-01-09 22:56:47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会议要求,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会议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决不可放任不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方针,在大力发展生产、切实保障供应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强化对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一要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加强价格和成本调查,促使企业合理定价,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执法。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要加强教育。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也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强化管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物价稳定。要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价格监督和导向作用。

类别:财经信息   133次浏览   2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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