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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1 (此文已搬到新家)

老人河58 @ 2006-10-24 13:55:02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安排,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首先适用《细则》。《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细则》的制定,既考虑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中的业务模式,又体现了《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要求,还兼顾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和角色定位。

  (一)业务流程

  1、会员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1)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4)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会员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管理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会员部备案。报备路径为: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数据上传*———融资融券专用帐户报备。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原有的融资融券交易继续有效,但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融资融券关系了结的流程和处置办法。

  3、投资者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管理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帐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4、信用交易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会员应同步设置相应的前端控制。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管理,我所对信用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和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内容。

  5、融资融券标识

  《细则》中规定,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信用交易时,其交易申报应当标注融资融券标识,涉及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还应当增加平仓标识。加注标识的信用交易指令同样适用于《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标识主要包括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平仓买入、平仓卖出。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所发布的技术实施指引。

  6、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限制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投资者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7、期限要求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会员还需与其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

  8、其他交易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细则》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9、融资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10、融券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会员应当与其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或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包括批准和报告制度等。

  11、强制平仓约定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平仓标识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两类。

  (二)标的证券管理

  1、标的证券范围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1)符合《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2)证券投资基金;(3)债券;(4)其他证券。

  2、标的股票标准

  《细则》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选择标的证券的普遍做法,试点期间,充当融资、融券标的的股票标准如下:

  一是基本面指标:(1)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3)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二是流通规模指标:(1)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2)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是流动性指标: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四是波动性指标:(1)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2)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五是集中度指标: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六是其他指标。

  3、标的证券的选择和披露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本所将另行公布。

  4、标的证券的其他管理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因为并购、私有化、或其他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的应急情况,导致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类别:法律、法规、政策   588次浏览   0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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